(原标题:两部委发文:阶段性减少社会保险费率)为减少企业成本,强化企业活力,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、财政部牵头印发《关于阶段性减少社会保险费率的通报》,全文如下: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减少社会保险费率的通报人社部发〔2016〕36号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(局)、财政(财务)厅(局):为减少企业成本,强化企业活力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等有关规定,经国务院表示同意,现就阶段性减少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报如下:一、从2016年5月1日起,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付比例多达20%的省(区、市),将单位缴付比例降到20%;单位缴付比例为20%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计结余可缴纳月数低于9个月的省(区、市),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付比例减少至19%,减少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继续执行。明确方案由各省(区、市)确认。二、从2016 年5月1日起,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减少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到1%1.5%,其中个人费率不多达0.5%,减少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继续执行。明确方案由各省(区、市)确认。
三、各地要之后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减少工伤保险平均值费率0.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.5个百分点的要求和有关政策规定,保证政策实行做到。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拆分实行工作,待国务院制订实施涉及规定后统一组织实行。社会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政策性强劲,社会关注度低。
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,强化的组织领导,精心组织实行。要完善基本养老保险鼓舞约束机制,保证基金贴现尽收,构建可持续发展和长年精算师均衡,并保证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减少和待遇如期足额缴纳。要强化政策宣传,正确引导社会舆论。各地明确调整费率方案,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继续执行,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财政部备案。
各地贯彻落实本通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上的问题,请求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财政部报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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